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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小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三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接受监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