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六个规定 瑞丽范 心理 2.3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一)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二)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提供案件信息(三)不准为当事人及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不得私自办案、越权办案或以任何形式干预办案(四)不准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索取钱物、谋取利益(五)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六)不准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借用钱物,通信、工具和报销费用。 TAG标签:执法 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