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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规定

应急预案备案规定

1、

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

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

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会议纪要

(五)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情况确认(专家组确认意见)

(六)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

(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应急预案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环保应急预案经环保局备案,安全、消防应急预案经应急救援局备案,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经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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