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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三级召回的处理流程

医疗器械三级召回的处理流程

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7日)。

流程

1、决定召回后,应在5日能向药监部门备案:

进口的:境外制造厂商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药监。

国产的:生产企业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监。

召回计划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原报告药监备案。

2、召回过程中,应定期想药监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3、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药监部门提交报告。4、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所在地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5、召回完成后,10日被向原药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6、药监部门应当在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评价通过

评价不通过,如果经审查和评价后,人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则企业需要重新召回。

7、不按规定对召回产品进行处理,则会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一系列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