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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煤矿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下: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督促有关领导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支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条 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

第10条 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掌握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听取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

第13条 积极督促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1、负责本矿井的全面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身作则,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指标。

3、对全矿各项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深入井下了解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4、亲自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落实解决。

5、组织职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考核工作。

6、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开展工程质量达标和安全创水平活动,把建设标准化矿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7、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事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制定措施。

一,安全生产第一。

二,善于经营,效益增收。

三,改善矿井生产环境。

四,积极纳税。

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六,科技创新。

七,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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