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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废止的农业条例

什么时候废止的农业条例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1983年,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条例》,使中国农民告别绵延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这一重大决策,让亿万农民为之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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