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宁波城市噪声管理条例

宁波城市噪声管理条例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必须控制在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达标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应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达标区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