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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2021全文

河南省消防条例2021全文

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国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区以外的林木、林地)、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

(三)重要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

(四)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单位。

专职消防队(站)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村(居)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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