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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令条例

消防条令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消防救援队伍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姿态、严整的队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队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执行以下队列纪律:(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队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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