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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资管理条例

河北省三资管理条例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集体资产及资源拍卖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村集体平日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含借、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严禁坐收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坐收坐支现金的,年终扣支部书记考核工资的10%,其他干部和报账员各扣5%。

(三)库存现金不得突破限额。各村备用金限额2000元,超限额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查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本人赔偿。

(四)严禁白条抵库,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现金管理。

(五)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月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每月底(审接日)村“两委”根据下月工作计划,由包村干部、“两委”干部、理财小组成员共同作出下月份支出预决算,经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主任、工作区书记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批复的预决算作为资金调拨凭据。

(六)财务开支权限审批制度。村集体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500元以内的由四职干部共同研究决定500-2000元以下的由两委集体研究审批2000-5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开支,经工作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审批,审批后按照“一定两议三监督”程序执行。并报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七)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

1、取消招待费开支。但确属因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实行特事特批,可由村两委研究,形成书面申请,报工作区书记审核,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出现或报销招待费开支,弄虚作假入账的一经查出(或举报查实的)按贪污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形成白条抵库的年终从批复工资中扣除。

2、租车费开支。确属因集体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和招商引资等所发生的租车费,实行特事特批,必须将事由说明确,方可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