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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城市创建条例

十堰市文明城市创建条例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出各类公共场所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

(二)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赤胸裸背、不大声喧哗

(三)参加或者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节日庆典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赏礼仪,文明喝彩助威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不躺卧公共座椅

(五)禁止从建(构)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侵占公共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侵占、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六)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敲锣鼓、拉二胡、吹唢呐、唱歌(戏)、打陀螺、甩鞭子等文体休闲活动,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或者行为公约,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