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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電詐法第三十四條

反電詐法第三十四條

一是,強化對違法犯罪分子的處罰。建議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一步提高刑罰,極大震懾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實施相關懲戒措施對電信網絡詐騙鏈條上的所有參加者都要承擔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

二是,加大反詐騙宣傳防範力度。進一步充實完善宣傳防範方面的規定,提高公衆防範意識,增加對重點人員防範宣傳,規定銀行、互聯網企業防範宣傳、預警勸阻責任,規定鼓勵羣衆舉報獎勵

三是,加強追贓挽損工作。建議國家建立電信網絡詐騙受害者羣體的幫扶救助機制和措施,同時對公安機關凍結的詐騙分子的資金建立分類處置機制,完善凍結財產返還方面的規定,儘量多挽回受害者的財產損失。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金融、電信、網信部門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建立預警勸阻系統,對預警發現的潛在被害人,根據情況及時採取相應勸阻措施。

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加強追贓挽損,完善涉案資金處置制度,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

對遭受重大生活困難的被害人,符合國家有關救助條件的,有關方面依照規定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