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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處罰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爲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罰款50元。法律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

(二)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三)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釐米。在夜間無路燈照明或者遇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的道路臨時停車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後位燈。公共汽車應當靠邊、按序、單排進出站臺,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十八)違反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駕駛人不在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