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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对国家的定义

社会契约论对国家的定义

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

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第19页)。

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必须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把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相同的。假如一些人全部转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一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国家变成另外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而且,也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力,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保护自己。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法律理论都与此有关。其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就在于:“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20页)。

第四,在政治国家因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同时,人的方面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变化。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冲动,权利代替了情欲,就这样,道德的、社会的价值在人类之中产生了,人成了真正的“人”,直截了当地显示这个转变的是自由。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把自由本身的意义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排除了个人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受制于公意,但是公意既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因此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这样,人获得了道德的自由——自律,而使人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

第五,既然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着实现公意——共同意志、公共幸福、公共利益而存在和实行统治的,那么,当统治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坏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这样,卢梭的契约学说既不同于格老秀斯的否认人民的意志高于统治者意志的社会契约学说,又不同于霍布斯的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学说,也不同于洛克的为君主立宪制服务的契约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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