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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规定

专家论证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区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五条 由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可由本市专家和市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区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家档案。

第六条 全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区政府或政府分管领导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组织。

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

第八条  受委托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九条  咨询专家小组按照区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有关规定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涉及保密事项和要求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四)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条  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受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所需费用,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并将聘用咨询专家费用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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