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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房屋定性有什么依据

征迁房屋定性有什么依据

拆迁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一)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二)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三)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四)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即认定房屋性质时,不仅根据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同时需要考虑房屋实际用途。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定: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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