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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河北省乡镇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委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自觉维护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经过党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二个月以上的培训,未经培训者必须补训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五)身体健康

(六)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乡(镇、街道)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乡(镇)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乡(镇、街道)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成员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乡(镇)政府领导成员

(四)乡(镇)人民团体领导成员

(五)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

(六)乡(镇)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和县(市、区)派驻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七)村党支部(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八)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乡(镇)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推荐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乡(镇、街道)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七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