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条件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条件

1、

无房产或人均住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纳入公共租赁住屋保障范围。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屋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屋,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单位租赁住屋,优先供应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公共租赁住屋条件的社会家庭或个人供应。

2、

申请人申请新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屋的,在计算人均住屋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市区内的住屋。申请人申请平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泉区公共租赁住屋的,在计算人均住屋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屋。

3、

保障性住屋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已承租一处廉租住屋、公共租赁住屋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