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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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