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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我国其他法律条例都是由宪法中衍生出来的,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没有宪法就没有其他法。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之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级最高。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严格地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其他机关的立法权都是派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因此在生活中个人也要牢记宪法方针原则,做到知法爱法守法,不做违反宪法的事情。

  《宪法修正案》(1999年)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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