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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规定法律依据

主体责任规定法律依据

一、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虽未直接言明是对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但其规范内容与用工主体责任意趣接近,可视为用工体责任的立法依据。

(二)部门规章及文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通知内容,是对用工主体责任的直接规定。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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