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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用热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企业经营、用户自愿、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对于集中供热管道无法覆盖的区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热方式进行供热。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设备等新型节能环保供热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气、火电厂余热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六条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产业规划相衔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国家尚未出台供热管理条例或管理规范,各省、市、自治区有地方立法,有各自的《城镇供热管理条例》或《供热规理规定》、《供热管理办法》来调整规范供热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