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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全文

湖南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全文

湖南省农村住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屋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屋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屋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屋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屋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屋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屋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屋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屋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屋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屋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屋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屋建设活动对农村住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 农村住屋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