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3、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乡镇政府要组建专业供水单位,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屋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好建后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资金配套、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 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 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 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 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 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 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 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 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 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