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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多罚的司法解释

一事多罚的司法解释

一事多罚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各罚,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各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一事各罚适用于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为两个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之间的作用未必相同,而其作用的大小与行政处罚的轻重直接相关。

根据行为人之间的作用的不同,共同违法行为分为下列四种情形:

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体相当

二是主从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轻有重,有主有次三是胁骗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行为人是受其他行为人的胁迫或诱骗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他违法行为人教唆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

根据有关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是实施一事各罚的,即根据各个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罚款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为人给予处罚。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3、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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