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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人可以一次补缴社保

6种人可以一次补缴社保

一是在企业工作期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这类人员,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企业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按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经过职工投诉、举报,或是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这是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的。

二是在1996年之前就有视同缴费年限,而且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这类人员由于当初在国有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由于没有实际缴费年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很多地方在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情况,通过补缴一定的缴费年限以后,可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

三是户籍在重庆的超龄参保人员。按照渝办发〔2011〕272号和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精神,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向原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四是曾在江苏的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了60年代和70年代曾在企业工作过的5.7工和家属工,具有江苏省的城镇户籍,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6月30日之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之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五是按照江苏省的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11类人员。按照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1991年12月31日前,原国有企业的、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乡镇企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等11类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

六是年龄超过45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距离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在达到60周岁之前可以一次性补缴余下的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凡是符合上述六种类型的人员,都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除了地方人社部门的规定以外,全国统一的规定是人社部发(2010)107号,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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