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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停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