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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建厂房怎么避免拆除

农村违建厂房怎么避免拆除

 违建厂房的补偿之所以悬殊,是因为他不能按照常规厂房一样获得合理补偿。

吴少博律师观点: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

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到底应该怎么维权维权的目的跟手段有哪些

作为违章建筑必然是从客观以及从主观讲都出现不合法存在的一种建筑形式。  从法律里从实践中来讲,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

1、违章建筑针对自己建筑的不同的状况在进行项目的审核,政府进行项目或者进行拆违的时候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不同的维权方案跟维权最后所追求的效果。

比如建设年代久远并且来源于一切的合理性,政府用某种行为给予语音行为上认可的,对于这种建筑一定要追求跟合法建筑一样,也就是我的存在有充足的历史原因,政府点头认可、从事实际经营或者在集体土地上从事相关住宅的。  前提的合理条件完全充足,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你就要以合法建筑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说是以拆违章的方式来促拆迁,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进行拆违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拆违,而是要进行拆迁,是以拆违章触动拆迁。  

特别是一些企业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往往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要不就按照非常低的价格走,要不就按照违章拆除一分钱补偿都没有。如果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积极的追求,对对方的一些拆迁合法性的质疑,包括拆违的合法性、法律诉讼的途径拖延顺延、程序违法等,这样的话你在拆迁过程中即便建筑有些瑕疵,照样能获得相关的补偿。  

3、临时突击建设。找一块地突击建设,结果不符合相关的城乡规划,这种实际被强制拆违的可能性非常大。从历史原因从合法性的基础,包括从建筑本身的主观目的都是不纯的。这种被无偿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而且确确实实在实践当中被实际拆除的也很多,基本上不予补偿或很少补偿。  

4、借助某项政策或某项项目。特别在上海、浙江进行的“三改一拆”,比方说一个县要拆除二十万平方米,就会选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拆除。不管你什么年代建设的,有没有历史原因,有没有营业上的相关的行为,反正就要拆除。目的就是完成政府或是上级交代下来的一种任务,因为今年必须完成拆除多少平米。  如果这么做的话你应该及时拿出法律程序,以一种拖延、质疑也好,引入到相关的主流媒体进行实施监督也好,我认为这些方式是对被拆迁人十分有利的,能达到维权效果的。

也就是要根据自己不同的状况以及对方进行拆违、拆迁的目的,来制定自己的维权方案以及要求达到的维权效果。  不能不结合自己的主观状况也不能不结合现在的客观方面。

政府对你施加的是哪方面压力他要达到的是什么目的必须都结合在一起来制定维权方案。如果本身主体状况非常的合适,但是只是说缺少了法律上的一点相关的许可性的认定,这样的话你所追求的效果就要高一点。  但是你的建筑在历史原因、主客观观方面以及政府所达到的目的你都不太合适,这样的话你就在原来的极低的补偿上争取一下,当然了是能争取多高算多高,这就是你的目的,一定要结合起来,主客观方面综合来看才能达到自己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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