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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建房报建标准

广州农村建房报建标准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8月12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并于2020年8月3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以及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其中规定,新建农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解决村(居)民建房手续繁琐、建房难问题

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多渠道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村民建房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操作条款仍须各地市在推进城乡发展中逐步完善。

广州市政府于2012年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对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作了适当完善,但仍存在政策较为理想化,超越了我市农村发展实际进程,审批流程也较为繁琐导致农民报建意愿不高等问题。

2017年,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环节,村庄规划范围内村民建房可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规划的农村住宅可以由镇街审批,提高了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但中心城区、未来城市化地区村民建房的程序标准仍没有修订,村(居)民反映建房难诉求仍然强烈,建房渠道还需进一步疏解。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土地法显化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提升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保障村民居住权,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对宅基地管理职能进行调整,明确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衔接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需对农村已建房屋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施策:依法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存量房屋进行确权登记,规范新建房屋管理,满足村民住屋需求,提高村民居住水平。

可多户合建、提前预支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

《实施意见》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一是改变以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明确按照村报镇批的方式,认定符合一户的标准,即可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二是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要求,针对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普遍反映比较集中的操作性问题,创新提出多户合建、提前预支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实施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科学精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于2015年7月15日前建成的存量宅基地房屋,按照1987年、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为时间节点,结合是否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符合一户一宅情况、是否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等条件,明确了分类予以确权登记的程序和办法。

新建住屋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也有明确,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此外,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屋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宅基地及住屋与城镇住屋置换标准为确权发证面积1:1比例。若宅基地住屋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需交纳建设成本,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宅基地住屋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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