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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课程的普遍性

义务教育课程的普遍性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应该具有的三个特征是强制性、基础性、普遍性。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1)强制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不是普通的课程计划,它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保障,其制定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具有强制性。

(2)普遍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适用范围要比普通的课程计划宽得多,它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是针对全国绝大多数学校、绝大部分地区和绝大部分学生的,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3)基础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作用就在于充分保证为学生的各种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打下好基础。课程门类要齐全,不能重此轻彼,各门课程的课时比重要恰当。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普遍性)、公共性、免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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