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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宅基地周边规定

民法典有关宅基地周边规定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的,所以相邻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我国《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2、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相邻权如前所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那么相邻权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邻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

相邻权的客体我国学界存在争议,大致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我们认为,相邻权因其种类的不同客体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则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但大多数的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体现的不动产的权益。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1、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和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关系。

关于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围之中,甲如果想到达自己的土地进行耕作就必须通过乙的土地,根据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甲通过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权的过程中给乙造成了损失应当对乙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有关宅基地周边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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