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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职责

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职责

有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法规、规章授权或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全县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环安大队执法主要包括城市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整顿治理。他不能超过界线,不能交通执法,替代交警的工作。更不能超越公安的权利限制,去执行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只能监督管理城市的市场环境,执行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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