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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产生的两个途径

我国法律产生的两个途径

我国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

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

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法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

在我国,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家制定

国家认可

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 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此后几千年的中国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为基本模式,历史统治者均以家长或父母自居而视民众为不懂事的幼儿,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了。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为了维护专制王权以氏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隶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利用刑法手段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于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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