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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六十五条释义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释义

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森林法》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这条规定为我国打击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木材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履行木材合法性尽职调查义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正在修订,将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规范。

下一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对木材来源合法性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