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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解释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即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司法法条解读:商品或服务优劣均为相对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佳等语言,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也会造成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与此类似的“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字用语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顶级、极品、极致、最新科学、独一无二又如药品广告中的国家级新药、最先进制法、疗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等食品广告中的纯天然、100%安全等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