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孤儿院补贴
孤儿补贴,凡是生活在孤儿院(福利院、幸福院)的,直接发到孤儿院(福利院、幸福院)凡是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的,发到户。除了中央补贴,全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各省市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因此,我国的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一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2、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3、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扩展资料国内收养规定: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