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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返崗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醫療期滿返崗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痊癒,可以從事原來的工作,則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結束醫療,但未痊癒,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這時用人單位應爲該員工另行安排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

如果員工還是無法工作,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應當給予員工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滿。不論醫療期滿員工是否痊癒,是不是還在繼續治療,勞動合同都將終止。

此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如決定續約,則應就勞動合同的續訂事宜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