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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一百四十八條

交通法一百四十八條

醉駕處罰一百四十八條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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