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區事業單位調動程序和手續
1、有單位接收,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並開具商調函。
2、原單位同意調出,申報主管部門,經同意後申報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並開具調函。
3、接收單位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開具接收函,然後到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等辦理調動手續。
事業單位人員的調動程序通常涉及到調入和調出兩個程序。
事業單位人員調入:
1、調出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我州人事局
2、根據《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填寫的基本情況,審定調動理由,由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填寫意見和蓋行政公章和調動請示
3、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經審批同意發調檔函
4、審查檔案後經審批同意發調動函
5、調動人持調出單位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及其他手續到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報到
6、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與調入單位銜接後,把調動人員介紹到接收單位,辦理行政、工資及保險、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對審批不同意的,人事檔案退回原單位。
事業單位人員調出:
1、調出單位填寫《調動人員登記表》,並由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單位行政公章
2、調入單位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州人事局
3、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單位調檔函後寄出調動人員檔案
4、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地區調令後,辦理行政、工資及相關內容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