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罷免業委會條件 瑞麗範 心理 2.4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規定有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加,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就可以罷免物業。物業和業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物業的服務如果達不到業主的滿意度,或者物業不能履職盡責,業主委員會可以選擇不要物業,或者更換其他物業。 TAG標籤:業委會 民法典 罷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