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婚姻/列表

家庭農場設施用地標準

家庭農場設施用地標準

1、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爲耕地。 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爲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2、

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1、糧食種植類:用地標準100畝。

2、蔬菜園藝種植類:50畝。設施栽培面積30畝。

3、養植類:包括生豬、肉禽、山羊、奶牛、水產等)50畝。各類設施基地15畝。

4、種養結合類:主要產業規模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5、全託管服務類:服務土地200畝,服務基地設施30畝。

家庭農場經營業主須有本地農村戶籍。

現在的農村“家庭農場”可以說是“方興未艾”,俗話說得好“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家庭農場各項設施用地都是有一定標準的,一般情況下,家庭農場的面積不能超過300平方米範圍,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家庭農場個體工商戶需要開辦大型養殖場就“另當別論”了

TAG標籤:農場 家庭 用地 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