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輔警管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援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輔警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援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表彰獎勵、裝備被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烈士評定受理、調查稽核及烈士遺屬撫卹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參與輔警招聘、薪酬確定以及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全省輔警用人額度核定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內,制定本地輔警年度用人計劃,徵得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公安機關輔警年度用人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輔警招聘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招聘使用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年滿十八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退役軍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專業特長的人員應聘輔警的,其學歷可以放寬至高中(中專)。
第十一條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以下人員: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警察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四)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先聘用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三項可以單列計劃,定向招聘。
第十二條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招聘輔警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和方案(二)釋出招聘公告
(三)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四)筆試、面試和體能測試(五)體檢(六)考察
(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公示期滿後,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輔警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依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工作職責、服務年限和工資待遇等,並約定試用期。
第十四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可以採取其他測評方法招聘。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五條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資訊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協助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日常防火指導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