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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作坊管理條例面積要求

河南省小作坊管理條例面積要求

河南省小作坊管理條例對小作坊的面積沒有要求。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

(一)原料進貨查驗制度。在採購食品原、輔材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如實記錄並儲存所購原、輔材料的名稱、數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者聯絡方式等內容。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所用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二)產品執行標準制度。生產的產品應當執行同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按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生產預包裝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標識標註。

(三)產品出廠檢驗、檢查制度。生產報告檢驗,即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在生產報告審查通過後,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依據產品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對食品標識、感官指標等專案進行檢查,並儲存檢查紀錄。對售出的應召回的問題產品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召回。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管理條例指出,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