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憲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憲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說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我國其他法律條例都是由憲法中衍生出來的,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沒有憲法就沒有其他法。憲法與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在憲法之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級最高。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

因此,嚴格地說,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其他機關的立法權都是派生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依據。因此,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與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因此在生活中個人也要牢記憲法方針原則,做到知法愛法守法,不做違反憲法的事情。

  《憲法修正案》(1999年)第十三條規定,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TAG標籤:憲法 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