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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責一致原則

合同權責一致原則

    “責、權、利一致原則”認為:責、權、利是相互相成、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責、權、利要對等,才能調動積極性,即: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就應具有相應權力,同時應取得相對稱的利益

“責、權、利一致原則”要求做到:責、權、利三位一體,即責任、權力、利益均統一於責任承擔者一體,責任者既是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權力的擁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所謂合同權責一致原則是指在一個組織中的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力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準則。

合同權責一致原則包括如下幾方面:

1.管理者擁有的權力與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對等。

所謂”對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擁有權力,而不履行其職責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擔責任而不予以授權。

2.向管理者授權是為其履行職責所提供的必要條件。

合理授權是貫徹權責對等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必須根據管理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授足其相應權力。

管理者完成任務的好壞,不僅取決於主觀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質,而且與上級的合理授權有密切的關係。

3.正確地選人、用人。

上級必須委派恰當的人去擔任某個職務和某項工作。

人和職位一定要相稱。應根據管理者的素質和過去的表現,尤其是責任感的強弱,授予他適合的某個管理職位和權力。

4.嚴格監督,檢查。

上級對管理者運用權力和履行職責的憎況必須有嚴格的監督、檢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職期間的真實憎況。

管理者瀆職,上級應當承擔兩方面的責任:

一是選人用人不當二是監督檢查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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