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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參公登記辦法

天津市公務員參公登記辦法

登記參照需要按以下流程進行:申報—初審—受理—審查—稽核—彙總後市局審批。申報時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員登記的函。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資格條件稽核表》。

3、過渡考試情況。

4、過渡考察情況。

5、《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

6、《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表》。單位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這些登記資訊都需要單位的人事科的工作人員統一收齊後,再統一到市局進行批准就可以了。

公務員登記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釋出)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及時準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採取各級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稽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物件、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範圍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物件:

(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二)按規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通過調任、聘任、面向社會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章程經選舉等方式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八條 登記工作的程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稽核機關

(二)稽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

(四)需要備案的,由審批機關報備案機關。

第九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許可權:

(一)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稽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稽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稽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並稽核,所在機關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稽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稽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級機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第十條 公務員登記審批一般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後1個月內進行。

除新錄用公務員外,公務員登記審批完成後,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工資審批等各項手續。

審批後的《公務員登記表》應當裝入被登記人員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登記備案的方式和時限,但每年度應當至少集中備案一次。

十二條 登記備案的材料一般應當包括登記備案說明、《公務員登記備案彙總表》、《公務員登記表》影印件、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的證明材料等。

登記備案說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本單位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各職務職級層次的職數及實有人員數等。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發現存在違規登記情形的,應當責令審批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對因撤銷登記、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所在機關應當於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記工作管理許可權,將上一年度退出情況說明及《公務員退出彙總表》報審批機關、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登記工作的監督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公務員登記的基礎工作,結合公務員管理資訊系統建設,推進公務員登記工作資訊化,加強登記資料資訊的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