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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身份轉公務員規定

參公身份轉公務員規定

參公身份轉公務員的規定如下

參公單位人員,轉公務員有以下幾種方式。

1、參加國考或省考,考取公務員。國家及各省每年都有公務員招考,參公編制的工作人員如果符合報考條件,可以報考。

2、參加各級公選、遴選。根據工作需要,國家、省、市、縣等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各崗位副職領導崗位。這類考試要求報考人員最少具備3年工作經驗,年齡也有具體要求,總體來說,要求很嚴格。但只要入選,直接就是公務員。

3、破格提拔。原則上事業編制不會轉為公務員編制,但領導總是需要有能力的人來協助。如果某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特別突出、年度考核連續都是優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執行制約,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另有規定的,公務員轉任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轉任的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資格條件。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定期轉任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任物件和情形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參公身份轉公務員的規定沒有聽說過,據我所知,不管這個人以前屬於什麼性質的工作,領導幹部除外,直接轉為之公務員的,根本就沒有的,也就是說,公務員只能通過招聘考試才可以被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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