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電動三輪車新規 瑞麗範 心理 1.1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借、挪用、塗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號牌。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三、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應當保持車輛原貌,不得加裝棚架裝置、改裝動力裝置。四、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其中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五、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TAG標籤:泰安 三輪車 電動 新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