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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

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堅持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團結協作、勇於擔當、服從指揮,自覺維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尊嚴和形象。

隨着國家城市化進程加快,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規範城市綜合執法人員行為,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執法語言規範,使用文明規範用語,不出污言穢語。

二是執法行為規範。在日常城市管理執法中,嚴禁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人採取野蠻行經,強拖硬拽,粗暴扣罰。

三是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督察考核,採取定期考核城市管理績效、民意調查等方式,進一步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