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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城市創建條例

十堰市文明城市創建條例

《條例》規定: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購物購票、等候服務和進出各類公共場所時依次排隊,不加塞、不擁擠

(二)公共場所言行舉止文明,不赤胸裸背、不大聲喧譁

(三)參加或者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節日慶典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觀賞禮儀,文明喝彩助威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的用途,不躺卧公共座椅

(五)禁止從建(構)築物中拋擲物品,不侵佔公共場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侵佔、損毀無障礙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兜售、發放物品

(六)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敲鑼鼓、拉二胡、吹嗩吶、唱歌(戲)、打陀螺、甩鞭子等文體休閒活動,遵守該場所的管理規定或者行為公約,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